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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避免外國人放棄原國籍後,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要件而成了「無國籍人士」,立法院院會今天(9日)三讀修正通過「國籍法」,放寬外籍配偶歸化限制,未來不須再提供財力證明,而外國人申請歸化,可在取得國籍1年內,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。

現行「國籍法」規定,外籍配偶歸化須財力證明,且必須在歸化前就放棄原國籍過濾器,導致有外配放棄國籍後,卻又遭到內政部駁回歸化,變成「無國籍」人球,再加上陸配入籍並沒有相關限制,引發不公的質疑。

為此,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「國籍法」,放寬外配歸化時,不受外國人歸化須「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,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」等規定限制,也允許外配先申請歸化我國籍,1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,屆期如未提出,再撤銷歸化許可。國民黨新住民立委林麗嬋肯定這項修法是送給新住民最好的禮物。她說:『(原音)先歸化再放棄讓這件事情避免,很多國家放棄國籍時比較繁瑣,也納入必要措施。我覺得這部法雖然不是滿分,但有70分,這個月剛好是國際移民日,我覺得這部法對新住民很有意義,也是送給我們在台灣的新住民姊妹一個很好的禮物。』

另外,現行規定,外配歸化須「品行端正,無犯罪紀錄」,遭質疑標準過於抽象,三讀通過的條文則將「品行端正」修正為「無不良素行,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」,內政部則需邀集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研議「國師無不良素行」認定,並定期檢討。

同時,修法也明定,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,或喪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,亦可申請歸化。

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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